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加强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席1人,由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1-3人,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研究生院、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各学院院长原则上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依托二级培养单位或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委托履行相关职能。有条件的交叉学科、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可以单独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调整与换届,原则上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步进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调整与撤销等事项,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5人。设主席1人,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席1-2人,由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等担任。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须涵盖本单位全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校委员,须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校委员,博士生导师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三分之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相关行业产业领域专家。单独设置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相关行业产业领域专家。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名,报研究生院审核或由研究生院会同二级培养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批准。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学校在岗人员担任,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院,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高尚的学术品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一)违反政治原则、违反师德师风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本人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不符合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的;
(五)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本人、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校学位办。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由校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由二级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核或由研究生院会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工作;
(六)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七)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制度,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事项;
(八)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九)组织学位质量保障工作;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学位申请;
(三)审议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与答辩方案;
(四)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六)审议学位授予点发展规划与建设方案,提出增设、撤销、调整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七)审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培训、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八)制定本单位学位管理的相关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点建设等质量工作;
(九)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十)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位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报请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位授予点建设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位质量保障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工作;
(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校学位办处理学位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委托他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当事先向校学位办请假,由校学位办报请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当事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请假。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应当经校学位办主任批准。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做出说明,情况说明后应当立即退出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以及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如议题等事项涉及本人、直系亲属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应予回避。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回避,由主席决定。主席的回避,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干扰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常工作。对于无故阻碍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或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久久精品国产精品九九99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湘大政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久久精品国产精品九九99学位评定委员会。